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和管理办法(节选)及编者按

编者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和管理办法(节选)》中,“关于学术休假制度及科研奖励制度”的规定,对于落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在经济学院完成规定工作量两年以上者可申请六个月的科研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继续享有)。申请科研休假者必须有科研项目。休假者可自行联系国内外大学及学术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按国家及院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意味着,北大经济学院教师参加基地重大项目投标中标后,到有关高校重点研究基地的驻所研究有了制度保证。参加200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投标的单位(特别是对他校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进行投标的单位),应该认真研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的这一举措,尽快制定有关的学术休假制度,以便在渐趋白热化的基地重大项目投标竞争中,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各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学校,应对2001年度重大项目招标工作特别是投标结果,将对未来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工作所造成的影响,予以充分注意。

                社政司科研处
                 2001.5.10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和管理办法(节选)
            1997年6月制定
            200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经济学院的目标,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为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科研成果,多出科研“精品”和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献计献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的科学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科学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研究要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服务。

第二章  关于申报各类项目的奖励

第五条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鼓励教员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等。

第六条
凡参加以上各类项目申报(填写表格并上交有关部门)的个人或集体,不论申报成功与否,学院奖励1000元科研经费。

第七条
凡申报成功的个人或集体,学院在获得项目经费数额的基础上,以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除学校的1:0·5的经费配套之外)。
  
第五章  关于学术休假制度及科研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在经济学院完成规定工作量两年以上者可申请六个月的科研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继续享有)。申请科研休假者必须有科研项目。休假者可自行联系国内外大学及学术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按国家及院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