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各重点研究基地: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推动各项改革工作,规范日常科研管理活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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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名称规范见附件1)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水平的提高和转化,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要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国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教育部和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社政司)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⑴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⑵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⑶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经费资助工作。
第五条 其他主管部门和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⑴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⑵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⑷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⑸向教育部社政司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实体性]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即:⑴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⑵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⑶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⑷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在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同时,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教学院系负责人(正职)不能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正职)。
第七条 [主任聘任制与负责制]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应少于3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聘任者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学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教育部社政司协商。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⑴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⑵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⑷负责向学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社政司汇报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教育部社政司审核,主任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社政司备案。
第九条 [研究人员聘任制]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聘任为专职(兼职);⑷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⑸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⑹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条 [专兼职人员驻所研究]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5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在聘任合同书中对驻所研究的时间、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使用等作出承诺。受聘驻所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驻所研究有效证明,包括:驻所时间以及所在单位承诺其驻所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驻所研究证明应由学者所在院(系所)、学校科研处、人事处3个单位联合开具(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主管人事和文科科研的校长联合签字,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
第十一条 [稳定性和开放性]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与校外专兼职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不低于3:1的比例。要注意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教育部重大项目外,应积极从国内外承揽其他重大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除按《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10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含子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部社政司,统一招标(招标办法另定)。
2、普通高等学校参加竟标者,须经学校科研处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教育部社政司组织重大项目专家评审,或委托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
3、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在此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10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须保证6个月驻所研究。以上驻所研究证明(原单位须承诺工资待遇不变),在项目评审通过后、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项前,按本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开具;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驻所研究证明,与课题组所有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并将上述合同和驻所研究证明报送教育部社政司,由后者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从“十五”规划开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文科博士点基金项目、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将设立重点研究基地的专门研究课题,采取向全国统一招标(招标办法另定)、统一评审的办法,在专家评审通过后、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项前,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按本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开具驻所研究证明。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驻所研究证明,与课题组所有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并将上述合同和驻所研究证明报送教育部社政司,由后者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项目经费拨至重点研究基地供申请者驻所研究使用。
第十五条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须注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 University。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及向我司报送的成果份数,按《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从1999年开始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数额与周期。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部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投入。在主管部门每年投入经费不减少的情况下,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上级主管部门第一次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投入的经费,必须严格按上述预算分类1:1配套使用。主管部门和依托学校的两项经费合计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4/6;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应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会计核算部门(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报送教育部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育部拨款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应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五、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硬件条件]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⑴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办公和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在3年评估时分别不得少于250平米。⑵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⑶加强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页。⑷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⑸每年为研究人员提供1-2位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接待1-2位国外访问学者。⑹学校应在3年内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举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解决其学术成果发表园地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图书资料室]重点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问题。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⑴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⑵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六、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简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简报首页格式见附表1),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驻所研究制度(学校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⑷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成果简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首页格式见附表2),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⑴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⑶研究咨询报告摘要。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附咨询报告首页(附表3)后报送有关部门,并按《咨询报告反馈意见表》(附表4)及时回收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术会议备案报告制度]重点研究基地使用建设经费举办的每年一次的全国性学术讨论会,必须在正式开会前4个月向教育部社政司备案(备案报告首页格式见附表5)。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审批部门外,须同时抄报教育部社政司。
第二十六条 [统计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见附表6)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各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设在省属和其他部委属学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另抄报主管部门一份。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4月5日前,将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和汇总表各一份及软盘报送教育部社政司。

            七、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部社政司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向教育部社政司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社政司每三年将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采取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的办法,评估的主要内容是:⑴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⑵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⑶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被评估单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进步情况)。评估前三个月由教育部社政司向全国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办法公告,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同一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放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第二十九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⑴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⑵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⑶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⑷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⑸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⑹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社政司负责解释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名称规范
附表1: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简报(首页)
附表2: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成果简报(首页)
附表3: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咨询报告(首页)
附表4:咨询报告反馈意见表(首页)
附表5: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备案报告(首页)
附表6: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表
(含:重点研究基地校外兼职人员驻所情况报告表)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名称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大学XX研究中心(研究院、所)),简称: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 Universities。英文简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KRI。
  以上名称规范,在各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可根据情况结合使用。